磐安縣內各參保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金人社發〔2014〕57號等文件規定,企業單位職工、機關事業單位非編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每年調整一次,今年申報開始時間為6月1日起,具體申報工作規定如下:
一、基數確定
1.企業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非編人員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據實申報,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按上級公布后確定)。
2.城鎮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至300%確定。
二、申報流程
單位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基數申報。具體步驟: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社會保險網報系統”→“人員管理”→“參保個人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核定”→選擇“批量導盤”(批量調整)/“按人錄入”(單個調整)→導入填寫好的電子表格/單個填寫申報基數→保存。
三、溫馨提醒
1.本次申報范圍為各單位2021年12月底仍在本單位參保繳費的職工,2022年新增人員無需再次申報。在省社保中心參加養老保險,在地市參加工傷或失業保險的省部屬企業職工,也無需申報。
2.請各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申報職工繳費基數,上報前由職工簽字確認,確認資料由單位留存備查。單位未申報的: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將由社保部門按照該單位職工上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300%的,按300%確定。
3.城鎮個體勞動者如需申報調整的,請到縣社保中心窗口辦理;未申報的,個人繳費基數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確定(原高于60%的,仍按原比例確定)。
4.2022年度的繳費基數高于2021年度基數的,在本單位的單位繳費差額、個人繳費差額應補收月數按上級規定執行,個人繳費差額補收的由單位代扣代繳。
5.申報截止時間及繳費基數啟用時間將根據浙江省統一規定執行,具體時間請關注官方新聞及公告。
磐安縣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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